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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1853937/2023-00186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3-05-04
文 号 泰姜市场监管〔2023〕57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实施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3-05-09 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实施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首违不罚实施规范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姜堰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充分推行并发挥柔性执法的作用,把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规定,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依照本规范的规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已书面通知经营者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者逾期未改正或整改后再犯的,不属“首违不罚”。

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本部门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和首违不罚信息),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五条  实施首违不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二)客观全面原则。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真实反映案情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可采取责令改正、指导提醒、行政约谈等教育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  首违不罚行为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

(1)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4)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5)案涉产品或服务合格或符合标准;

(6)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七条  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裁量:

(1)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2)危害范围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

(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改正情节。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第九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

(2)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3)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4)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相关授权;

(5)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参照附录清单(附录A),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综合裁量作出决定。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属于鼓励创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范畴的,应及时通报监管科室,由其针对性质、特点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客观、公正、全面、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及首违不罚关键证据的取证过程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核查阶段已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条件的,实施机构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可不予立案,并履行不予立案审批手续。拟不予处罚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或其他复杂情形,必要时可参照本规范第十四条进行预先审核。

第十三条  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阐明违法事实和不予处罚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拟不予罚款金额按照法定最低数额(倍数)计算。对首违不罚数额较大的案件,应进行法制审核,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首违不罚案件应进行案件审核,报局稽查分管负责人决定。不予处罚较大数额参照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施“首违不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含不予立案、已经结案的首违不罚情形,具体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归档,并在每月 20 日前将本机构上一月份实施“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报稽查科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为准。


附件: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及条件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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