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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56834Q/2023-00184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5-19
文 号 泰姜委农办发〔2023〕29号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姜堰区2023年秸秆离田综合利用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姜堰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5-19 16:5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离田综合利用工作,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农作物秸秆焚烧乱抛隐患,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根据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的《泰州市区秸秆离田综合利用扶持资金使用办法》(泰财农〔2023〕23号)文件精神,将对本区内秸秆离田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扶持,为规范使用扶持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年秸秆收集量500吨以上的主体(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或年终端利用量5000吨以上的主体。

二、资金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差别分配、打包下达、整合使用”的方式进行分配。扶持资金额度按各收集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或终端利用企业当年收集利用总量测算。扶持资金计算方法为:各收集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各收集企业收集利用量/区收集利用量)×区扶持资金额度,各区扶持资金额度=(区收集利用量/泰州市区收集利用总量)×市财政资金总额。区收集利用量为第三方核查认定结果。

三、核查办法

(一)区级核查

区农业农村局(耕保站、人事科、财审科)、区财政局组成秸秆离田综合利用核查小组,负责农作物秸秆收集利用考核工作。核查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1. 收集利用主体(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上报年度收集计划,并经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局、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以便区、镇两级日常监督核查。

2.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收集利用主体的申报量进行审核,通过现场核查,查阅台账资料等形成初步核查结果,汇总后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核查

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察看,对各收集利用主体上报的收集利用量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

四、核查内容

收集、利用主体(企业、站点、经纪人队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 各主体提出年度备案申请(附件1),并提供相应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复印件),经所在镇街分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秸秆收集利用核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耕保站)。未履行备案申请的单位,不得进行资金扶持(备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

2. 秸秆收购台账,主要包括秸秆收集明细表(附件2)(含送草量、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村(居)及镇街盖章的收集情况公示表(附件3)(含秸秆收集量、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3. 秸秆销售台账,包括秸秆销售凭证(销售协议、销售清册等)、入库单或过磅码单等;

4. 财务资料,主要是秸秆收购、销售资金银行往来情况证明材料;

5. 其他佐证资料。

五、其他事项

1. 对不符合综合利用方向、提供的秸秆收集利用凭证不全的秸秆数量将予以扣减;

2. 银行往来账单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不能提供银行往来账单的部分予以扣减;

3. 区审核或第三方核查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秸秆收集或终端利用申报量超过实际量10%以上)、恶意骗取补贴的主体,其秸秆收集利用量不列入当年收集利用量中统计,区切块资金不得对其进行扶持,并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奖补申报资格。

联系人:许爱霞   王芹    联系电话:88802306

附件:1.姜堰区2023年秸秆离田综合利用主体备案申请表.docx

2.姜堰区2023年秸秆收集明细表.docx

3.姜堰区2023年秸秆收集情况公示表.docx


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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